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意见,重拳出击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在司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当今社会,司法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该意见的出台,是在充分考虑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后形成的,旨在进一步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办理,加大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和制裁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刑事风险显著提高,入罪标准更明确
细化“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此次意见新增了多种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类型,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例如,在诉讼开始后至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想象一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历经艰难的诉讼过程,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被执行人却在这个关键时刻,将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入罪。这就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让被执行人不敢轻易尝试这种恶意逃避执行的手段。
以放弃债权、虚假和解、不合理高价交易等方式恶意减损财产的行为也被纳入其中。有些被执行人可能会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使自己的财产减少,从而达到无法履行判决的目的。或者与他人进行虚假和解,表面上达成和解协议,实际上是为了拖延时间或逃避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会进行不合理高价交易,将自己的财产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导致自己的财产价值大幅降低。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恶意减损财产,逃避执行责任。此次意见将这些行为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交付财物或退出土地等行为同样不可取。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无视司法权威,在受到罚款、拘留后,仍然拒不交付财物或退出土地。这种行为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意见将此类行为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进一步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力度。(引用来源覆盖司法解释与意见核心条款)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形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攻击执行人员、导致申请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会严重扰乱执行秩序,威胁到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想象一下,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冲击执行现场,推搡、辱骂执行人员,使得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具体案件的执行,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暴力攻击执行人员更是对执行人员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他们的人身安全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一些被执行人却采取暴力手段攻击执行人员,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被执行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导致申请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更是让人痛心疾首。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却因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申请人可能会陷入绝望,甚至选择自杀。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与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二、程序衔接更紧密,追责效率提升
强制三机关联动机制
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有着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此次意见建立了强制三机关联动机制,旨在加强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追责效率。
法院在移送案件时,需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法院在移送案件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收集足够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能够有充分的依据。公安机关须在7日内立案(复杂案件可延至30日),否则需书面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立案期限,避免了公安机关拖延立案的情况发生。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立案,就需要书面说明理由,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法院可提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可强制要求立案。这一机制形成了一个有效的监督闭环。如果公安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不立案,法院可以提请检察院进行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强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就确保了每一个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提高了对被执行人的追责效率。
自诉渠道畅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公检机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责。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打击。而此次意见规定,若公检机关不追究刑责,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需明确告知此项权利。这一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维权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有义务明确告知申请人此项权利,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畅通了自诉渠道,使得申请人在公检机关不追究刑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三、财产处置与责任范围扩大
案外人可能构成共犯
在一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中,案外人可能会起到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作用。有些案外人可能是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出于亲情或友情的考虑,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还有一些案外人可能是为了谋取私利,与被执行人勾结,协助其转移财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明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仍协助转移财产的,以共犯论处。
这就提醒案外人要谨慎对待协助请求。案外人在面对被执行人的协助请求时,要充分考虑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自己明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仍然协助其转移财产,那么自己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责任范围,使得那些试图通过案外人协助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企图难以得逞。
涉案财产强制追缴
对违法处置的财产(如毁损、虚假转让)须追缴或退赔,公检法全程协同处置。有些被执行人可能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违法处置,例如将财产毁损,使其无法正常使用或变现。或者进行虚假转让,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这些行为都是为了逃避执行责任。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公检法三机关将全程协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法院则负责对涉案财产进行追缴或退赔的判决和执行。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执法合力,确保违法处置的财产能够得到及时的追缴或退赔,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量刑弹性与从宽空间
履行义务可减免刑罚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能够积极履行义务,将有可能获得减免刑罚的机会。在公诉前履行全部/部分义务且情节轻微者,可不起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有些被执行人可能是因为一时的困难或疏忽,导致无法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他们能够在公诉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并且情节轻微的,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不起诉。这不仅给了被执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一审判决前履行者,可获从轻或免除处罚。在一审判决前,被执行人如果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其有悔改的表现。司法机关会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情况,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也鼓励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对申请人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特定情形从重处罚
拒付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款项的,依法从重。赡养费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所得。这些款项涉及到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有些被执行人拒付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款项,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保护,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行为约束全面强化
扩大“判决、裁定”范围
此次意见将“判决、裁定”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含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相关的执行裁定。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后作出的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公证后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些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相关的执行裁定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将它们纳入“判决、裁定”的范围,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执行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进一步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行为约束。
阻碍执行行为明确入刑
如恐吓执行人员、毁损执行器材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执行环境。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执行人员的手段,试图阻止执行工作的进行。他们可能会对执行人员进行言语威胁、人身攻击等,给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会毁损执行器材,如破坏执行车辆、执行设备等,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司法权威。此次意见将这些行为明确规定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旦发生此类行为,被执行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总结与建议
该意见通过细化犯罪构成、强化部门协作、畅通自诉渠道,大幅压缩了被执行人逃避责任的空间。对于被执行人而言,积极履行仍是避免刑责的最优路径。在公诉前主动履行可获司法宽宥,这是被执行人最好的选择。被执行人应该认识到,逃避执行责任最终只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积极履行义务,不仅可以避免刑事处罚,还可以维护自己的声誉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