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报告财产还耍“太极”?法院亮剑:拘留15日!“85花”们几乎全遭婚变!当年被嘲“嫁得最差”的唐嫣成为了唯一
近日,柳江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韦华(化名)开出了“罚单”:拘留15天!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李福贵(化名)与被执行人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韦华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李福贵遂向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韦华对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置若罔闻,未按要求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法院对其采取纳失、限消、财产冻结等措施。

过了一阵,韦华联系法院:“法官,这些措施给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限制,我想要解除它们。”然而,韦华并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对法院的调查,他含糊其辞,打起了“太极”,拒不透露自己的财产底细。


看着韦华不如实报告财产,试图浑水摸鱼逃过一“劫”,法院果断出手,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最终韦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财产报告令,了解一下?
财产报告令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一种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必须立即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的财产(含权利负担、权利共有、他人代持等情况)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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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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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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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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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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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拒不报告财产,后果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纳失、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处罚。
诚信社会,拒做“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任何试图逃避执行、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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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黎耀、黎玉
编辑|梁家淑
校对|杨萌、邓雪晴
审核|曾俊全、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