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单位及时补发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她的 14 次生育换来了泰姬陵,却永远停在了 21 岁

2025-07-18 00:25:28

       基本案情

       小马于2019年6月入职某某公司,于202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基数为7000元,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小马2022年1月前的工资均已及时足额发放,2022年2月工资于2022年4月12日发放,2022年3月工资于2022年5月9日发放。

       2022年6月20日,因未收到2022年4月及5月工资,小马以某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次日,小马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6月22日,某某公司发放小马2022年4月及5月工资。2022年7月11日,某某公司发放小马2022年6月工资。后小马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该委裁决驳回小马的仲裁请求。小马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小马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马2022年4月工资应于2022年5月发放完毕,但某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小马以此为由于2022年6月20日提出离职申请,某某公司于次日与小马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补发2022年4月工资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因此,小马主小马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合法有据。

       双方对小马月工资基数为7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此计算小马的经济补偿为21000元(7000元×3个月)。

       一审判决

       某某公司支付小马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小马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据A,工资流水,拟证明:发薪日在每月15日。某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A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发工资一般在每月18日,若有特殊情况会延迟几天。法院经审查后对证据1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应否向小马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分析,首先,某某公司主张小马系于2022年6月22日后才离职,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与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离职证明等在案证据相矛盾。依据在案证据,小马系于2022年6月20日以某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权系形成权,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其次,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某某公司是在小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补发的相应工资,故其应向小马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对经济补偿金金额无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向小马支付21000元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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