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商朝阳典型案例|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法院:银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2025-07-09 01:30:23

开栏的话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朝阳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域发展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支撑保障朝阳区优化营商环境“走在前、作示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更有“深度、广度、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朝阳样本”。

朝阳法院推出“宜商朝阳典型案例”专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敬请持续关注。

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法院:银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收到名为“补贴通知”的电子邮件,通过扫描邮件中的二维码打开了一个网页链接,链接内容称“国家将于6月起发放补贴不列入工资范畴,统一由社保系统自动发放各种补贴及特殊津贴,请认证办理个人补贴”。李某点击了“立即申请”并根据链接提示填入了名下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当前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随后,李某收到银联向其发送的短信“付款验证码392511,任何人索取均为诈骗!尾号5892的银行卡向厦门某某付款6600元,请勿泄露!”,1分钟后李某先后收到某银行向其发送的“已申请开通银联无卡支付”和“无卡消费支出6600元”的两条短信。经查账户中的6600元确已被转出,李某意识到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遂向派出所报案。据李某回忆,当日其收到某银行开通无卡支付的短信,误以为是领取社保补贴的相关步骤,便填写短信验证码。李某认为某银行未履行储户银行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6600元损失。

某银行在诉讼中辩称,“银联无卡支付业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或商户系统发起的非面对面银行卡支付业务,李某于2022年4月在银行开立借记卡,但未开通该业务。李某在事发当天,在第三方平台点击支付的同时,就自行申请开通了“银联无卡支付功能”业务以完成支付。李某在被骗过程中仅填写了一次验证码,验证短信内容亦包括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填写信息及验证码也是李某本人自行操作,银行已履行账户资金转出的核验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转账操作系持卡人本人进行,其在收到虚假领取社保补贴的邮件后,自行扫描二维码、登录相应网站、点击相关网站窗口并填写输入案涉借记卡账号及个人信息。在收到银行付款验证码短信后,持卡人误以为系开通银联无卡支付业务、领取社保补贴相关环节,自行填写支付验证码。而验证短信内容载明“付款验证码”“向厦门某某付款6600元”等字样,与持卡人所称申领社保补贴存在显著差异,持卡人对转款可疑情况应当具有辨识能力和警觉性。持卡人对于来源不明邮件未核实甄别的情况下,提供账户信息、个人信息以及付款验证信息,因自身账户保管不善、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某银行在案涉业务开通及支付环节均进行了持卡人交易信息验证,银行在业务开通、数据信息核验等环节已尽到存款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说营商

电信诈骗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发生于网上支付,有受害人为挽回损失,向经办银行主张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法院应对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予以准确认定,以平等保护电信诈骗受害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储户作为账户资金使用的第一管理者,对于账户登录交易密码或支付验证码等账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应予妥善保管,不断提高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信息泄露、错误转账等操作,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应合理履行账户交易安全、资金安全等提示和保障义务。实践中,如银行采取了支付短信验证、大额转账人脸识别等支付核验措施,不常用设备或异地可疑登录支付等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延迟支付结算、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救济措施,则可认定不存在明显过错,无需就储户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审慎判断李某因自身保管账户信息不善、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造成财产损失,银行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依法明确区分双方责任,有助于保障银行的正常经营,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优化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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