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离职后履行保密禁止不正当竞争 ,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吗06 190 摩羯座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刘某、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附件《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为竞业限制条款,载明“……3.甲方(A公司)有权在乙方(刘某)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告知乙方,其在离职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如前述期限不足法定最长期限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长至法定最长期限)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当在此期间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
2023年6月21日,A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载明“……四、公司特别提醒您,您需要在离职后继续履行您曾签署的有关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的相关规定……”
后刘某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29422元。该委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约定的范围,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案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A公司有权在刘某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告知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离职后刘某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由A公司决定后告知。根据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A公司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的相关规定,其中并不涉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因刘某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曾告知其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对A公司的全部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