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滑”汇错款被银行划扣,要找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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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二中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判决夏先生向谭女士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某银行不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谭女士欲通过手机银行向另一名夏姓客户进行转账时,误将80000元款项转入了本案夏先生的某银行账户。因夏先生尚欠该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及违约金均已逾期,该银行依照合同约定从夏先生的银行账户自动扣划了74000余元用于清偿尚欠的债务。
谭女士发现错误转账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夏先生及某银行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夏先生于当日将该银行账户剩余款项5900余元返还给了谭女士。
因各方对已被银行扣划的74000余元的返还未能达成协议,谭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夏先生、某银行共同返还不当得利7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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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资金进入夏先生账户后实际清偿了夏先生尚欠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及违约金,而谭女士及夏先生亦均认可该笔款项系谭女士误汇至夏先生银行账户,故夏先生因谭女士的汇款行为获取了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取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夏先生应向谭女士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某银行从夏先生的银行账户扣划相应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并非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故该银行对谭女士及夏先生均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夏先生向谭女士返还74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夏先生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对其尚欠某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及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并据此主张其仅向谭女士承担部分返还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某银行承担返还责任。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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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当事人误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的,即使缺乏转账、汇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该货币自进入收款人账户时起所有权已转移至收款人一方,汇款人不再拥有款项的所有权。此时,收款人一方因与汇款人之间缺乏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对汇款人负担不当得利债务,汇款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收款人主张返还。银行对收款人账户的相应款项予以扣划用于清偿债务时,因所扣划款项的所有权已移转给收款人,故显然对汇款人不成立不当得利。而银行的扣划行为又符合其与收款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显然亦不对收款人一方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移动支付、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及经营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但人民群众在充分体验该种支付方式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毕竟,错误汇款、失误汇款的案例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充分核对收款人姓名、账户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原因等基本事项后,小心、谨慎地使用电子支付,避免因失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