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管理的法律建议书

2025-05-23 01:43:19

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银行零售普惠不良暴露加快,不良资产规模增加,需要提起诉讼的零售、普惠类不良案件显著增多。近年来,各地法院大力开展诉源治理,控制立案数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诉讼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防控失权法律风险,特发布本法律建议书,供决策参考。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银行债权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因此实务中分期还款的债务人即使第一期债务未履行,对该笔债务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92条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1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已经自愿履行的,相当于放弃了抗辩权,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该笔债务可以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履行部分债务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银行还可以就原债务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都能取得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辩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效果。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

1.保证期间一过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制度的使命就已经完成,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我行标准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银行应在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法院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类似于债务人,只要银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法院就应认定银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3.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并且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除非重新形成保证关系,否则,即使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且取得其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回执,也无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为此,银行需与保证人就原担保债务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原保证关系继续有效,且保证人需落实对外担保决议手续,而只在《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上面签字,达不到重新形成保证关系的法律效果。

三、执行期间的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5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断手段的综合运用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以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为三类:一是,权利人提起诉请或者仲裁申请,以及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起诉、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等。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直接送达债权文书、发出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以公证送达方式、扣收债务人账户利息或本金、以公告方式等主张权利。三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指义务人知道权利的存在,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承诺。

综合考虑上述中断事由门槛、银行实践操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建议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相关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银行向法院提交满足起诉条件的诉状,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法院受理+诉状副本送达相对人”时起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法院立案后,除非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满足了《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否则,银行不能轻易撤诉,一旦撤诉,权利义务回到起诉前的状态,“撤诉视同未起诉”,因起诉产生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也将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为避免发生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在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时,银行不能轻易撤诉。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前措施,是意图通过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外化体现,因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11条第4项规定,权利人申请诉前保护措施的行为具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谓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2条、第7条的规定,诉前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3.直接送达债权文书主张权利。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银行直接向债务人送交催收通知书等主张权利文书并到达债务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务中,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会计结算对账单”和“律师函”是常用的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方法。签收主体方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实务中应掌握上述有权签收的主体,取得有权签收人的签字、盖章,避免无法或无效签收而丧失诉讼时效。

4.以公证送达的方式主张权利。公证送达催收分为实地公证催收和邮寄公证送达催收,实地公证催收是由公证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催收人员对借款人留置送达催收通知书的过程见证并予公证。邮寄公证送达催收是由公证人员现场对催收人员通过特快传递方式发送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过程及邮件内容进行现场见证并予公证。公证送达时,不仅要公证证明权利人作出主张权利的事实,还要证明催收文书已送达债务人,公证送达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发出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银行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并到达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采用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催收的,应注意保留银行发送系统中所显示的“发送信息”状态或第三方通讯机构提供的文件发送状态,存送达回执;采用邮寄信件方式催收的,应选择中国邮政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相关函件,特快专递邮件封面上标注“到期贷款催收函”并妥善保存寄件存根。我行在标准合同中植入了送达条款,明确约定了向该地址进行催收的效力以及司法机关向该地址进行送达的效力。因此,向该地址送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实务中,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在债务人拒绝承认收到催收文书,又不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银行发出催收文书的行为为有效催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扣收债务人账户利息或本金。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应视为“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情形,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我行标准合同文本中已约定“对于甲方(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我行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以扣收债务人账户本金或利息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应保管好扣收记录。实务中,有的银行主动向债务人账户存入资金,再从债务人账户扣收,以中断诉讼时效。这一做法有违法律规定。银行扣收的应是债务人自己的存款,银行自己存入再扣收,不是债务履行关系,无法达到债务履行效果,同时还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新的法律关系,不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7.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14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8.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25-228条的规定,对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类纠纷,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责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15日内履行债务。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支付令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支付令要向债务人本人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债务人拒绝接受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天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申请支付令之前,要确保债务人能够收到支付令,以防支付令失效,无法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9.申请强制执行。采用申请强制执行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实务中主要是指不通过诉讼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相当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208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指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银行可与法院加强沟通,提请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10.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11条第2项的规定,银行申请债务人破产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银行申报债权,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银行申报债权的行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银行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的门槛高。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90条、第191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权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但申请书应取得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2022年)》第14条、第16条规定,不申请宣告失踪将影响权利行使、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银行在没有更好的权利救济渠道的情况下,为主张权利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该申请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12.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公告催收债权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一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权利人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二是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三是该公告具有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告催收债权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是否可以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存在争议,因此建议公告催收作为辅助催收手段,应当慎用,单独运用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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