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营刑事辩护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以案说法】②河北广平县一村民家中发现四道明代圣旨,赵家人曾辉煌一时!

2025-05-23 00:06:48

       陈营刑事辩护|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以案说法】②

       【案情回顾】

       在某镇对一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五人串通投标,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使原本参与竞标者退出竞争,并将标书交由他们填报价格。由于其在标书中所填价格过高,该镇政府两次报价均低于此价格,第一次招投标失败。重新招标过程中,此五人采用相同手法,再次控制招投标过程。该项目最终由陈某中标。陈某后将工程低价转包给他人,五人依此从中赚取差价。此后,其五人又陆续在8个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同样串标方法,屡屡作案得手。

       【以案说法】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性质,一般认为,必须是共同犯罪,即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构成本罪。从该观点来看,认为串通投标罪属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即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的共犯,是指在法律上预定为单独犯的犯罪,由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行的情况。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犯处罚原则,便是就任意的共犯而言的。

       而从串通投标罪的构成特征上看,在刑法规定上其并非为单独犯,而必须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也就是说,其并非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这就涉及到共犯理论中的另一重要概念——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或者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犯,不包括这种必要的共犯。也就是说,必要的共犯并非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此处的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和多众犯,而不包括集团犯罪,因为后者属于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要的共犯。所谓对向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相互以存在对方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重婚罪、贿赂罪等。所谓多众犯,又称聚众犯、众合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共同行为为成立条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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