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吉林一公司发工资用消费券代替 员工:每个人都不一样 价值几千几万的都有,律师解读
吉林长春,网传某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时用消费券替代,工资越高的员工发的消费券越多,高的几万都有、少的也有几千。网友们表示:“这公司是想发行货币么?”
(来源:法治进行时)
网传的图片显示,消费券上印有“拾圆”字样。由此可见,面额小的代金券是10元。
虽然消费券上印有“拾圆”字样、还有编号,但从图样来看,还不能认定为是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简而言之,构成伪造货币的前提条件是制出来的样品是足以以假乱真的程度、冒充真货币使用的行为。
所以还不能认定这家公司是想发行货币。
1、很多网友很好奇,这些消费券可使用的场景包括有哪些。难道只能用于买房?
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支付法定货币。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除了港澳台地区外,我国的法定货币,就只有人民币。因此,单位只能发人民币。
也就是说,不论这些消费券可使用的场景包括有哪些,用人单位想以消费券抵扣工资,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2、那么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只是对于无良老板的第一道菜,大家可以理解为主管部门对无良老板的警告。长期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其次,劳动部门出手,一般只是行政行为,如果到这里用人单位能够及时改正,这事或许就可以到此结束了。但是,如果要等司法机关来处理,那就是刑事责任了。
刑法第276条之1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是获利者,支付酬劳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法律会从各个方面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用人单位千万不要试图去试探这条“高压线”。
最后,年关将至!希望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有的劳动报酬,回家与亲人团聚!当遇到无良老板时,千万不要犹豫,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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