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父母、高考的我,父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高考考生提问
高考考生:法官你好,我是高考考生,一直是全校前十名,可以考一个好大学,我父母现在是失信被执行人,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法官解答
一、影响我上大学吗?
父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中包括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就不属于限制范围。
二、影响我以后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吗?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也就是只对失信本人有限制,对其子女并无规定。所以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不过,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既然对我上大学及考公务员影响不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不履行吗?
父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要继续履行民事义务,还可能会构成“拒执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相关录取、政审的规定,留有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报考、军校警校就读、入伍参军等方面的“政审”环节。不同的亲属关系、报考岗位、院校情况,以及刑事案底所涉罪名,会对子女产生不同的影响。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撤销?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院提示
告诫被执行人八句话: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履行。
二、如果你对裁判文书有异议,可以申诉,在申诉期间 并不停止执行,执行法官只是执行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而不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三、生活困苦不是赖掉别人钱款的理由,一个人没有担当,失去诚信被人看清的那天,也终将被人看轻。
四、信息时代,想找你和你的财产,技术手段多的是,该承担的责任终究躲不掉,不要心存侥幸。
五、失信者不光会在微信、抖音上公开,还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被贴上老赖的标签,你将举步维艰。
六、为了你不再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而绞尽脑汁。为了你的家人不再因你的东躲西藏而担忧,为了你的亲属不再因你的信息曝光而蒙羞。
七、更为了申请执行人不因你的所作所为再受伤害,请你配合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八、请不要将法院对你的忠告视为儿戏,如因你的拒不履行行为而带上冰冷的手铐,或因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限制或失去人身自由,抹去悔恨泪水的时候,或许你能体会,这些忠告都是苦口良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文稿:黄 鹏
原标题:《失信的父母、高考的我,父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我有什么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