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罚款!
(来源:新会政法发布)
近日,新会法院在办理三起关联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存在虚构劳动债权行为的黄某洪、黄某平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劳动债权作出虚假陈述的余某、吕某、郑某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江门市某发展公司与其后勤经理黄某洪每年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黄某洪承包该公司的场内转运业务并支付相应转运费用。黄某洪聘请包括余某、吕某、郑某在内的七人开展前述转运业务并发放相应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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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该公司尚欠黄某洪40余万元转运业务费用,黄某洪遂提议将尚欠的业务费用分摊至其聘请的上述七人名下,由该7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作为抵扣公司欠黄某洪的转运业务费用。
后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黄某平按照黄某洪确定的7人的工资金额制作《余某等14人诉江门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调查明细表》。余某、吕某、郑某三人以《调查明细表》作为主要证据,提起三案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后,新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余某、吕某、郑某的起诉,对三原告及两案外人(黄某洪及黄某平)罚款共计43000元,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您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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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余某、郑某、吕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工资债权纠纷,既无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更无进行诉讼的必要,仍捏造拖欠工资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谋求不法利益。虚假诉讼违反诚信原则,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相关责任人也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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