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的有效期是多少年?也许长到你怀疑人生

最早的名称是限制高消费令
一、限制消费令的名称由来
限高令的正式称为是“限制消费令”,最早是“限制高消费令”,后来消费前面是没有“高”的限制了。这个变化是由于限高令的法律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在2015年7月22日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措施也从高消费变更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名称修改一方面让名称更为贴合实际,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对一些非高消费同时也不是生活、生产、经营必须的项目进行限制,增加被执行人的不便利性,促使其偿还债务等。

二、限制消费令的情形
按照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情形有两种: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者既有相同,及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是相同的。同时二者也有不同:1、第一种是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采取的限制措施,且为“可以”限制,也就是也可以不限制;2、第二种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采取,且为“应当”限制,也就是必须限制。至于何为失信被执行行为,可以参考后期文章解释。

三、限制消费令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具有(1)消极履行、(2)规避执行或者(3)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也就是不能仅仅因为未履行判决等就直接限制消费,实际中不可避免的由法院会一刀切的限制消费,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解除等。

四、限制消费的事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限制消费令的对象
(一)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被限制的对象就是被执行人本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通常只会限制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

六、限制消费令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没有规定固定的限制期限,只是明确法院在发出“限制消费令”时应当明确限制的期限。但通常在限制消费令上是没有限制期限的描述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无限期,或者说是限制到偿还了相应债务为止或对方同意解除时止。
被执行人如果提供相应担保的,也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七、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特殊情况消费申请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如果确实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后可以进行相应消费行为。

九、限制消费令法律依据的探讨
限制消费令在2009年进行征求意见是明确,法律依据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该二法条中,(一)第一百零二条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二)第二百三十一条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实严格说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限制高消费或是普通消费行为。
根据宪法限制公民自由的法律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颁布,所以某种程度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权利设置限制公民消费的规定。后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了几次修改,也未将该等规定进行完善,多少是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