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帮着物业催我交纳物业费?

2025-01-03 02:00:49

昨日,小李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他速到法院大门口签收文书(疫情原因,简单的文书签收都在集中在固定的地方,通常是院门口)。

小李原以为是诈骗没当一回事,毕竟这年头自称公检法司的骗子数不胜数。但转念一想,既然是去当地法院门口,应该不会有假。闲来无事的他骑车来到县法院门口,并拨通了之前的联系电话。

不多久匆匆走出一名书记员模样的工作人员,确认完身份后只撂下一句“这是开给你的支付令,你在回执上签个字,拿走”。还没等小李细看文书的内容,工作人员已经迫不及待的要拿回执返回院内。

较真的小李定睛一看,支付令上赫然写着:XX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居住于某小区的小李欠该公司物业费共计5000元,要求小李支付上述欠款。而且,该支付令还写明“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小李自认为虽然不精通法律,但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有的,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属于提供服务、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即便小李自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通过停水、停电、断气、断网等方式进行催缴,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怎么小李还没有上过法庭,就被公正的法院要求15日内交物业费了呢?而且小李在拒交物业费时就已经对开庭时要讲的话打好了腹稿,怎么必须书面,否则支付令就生效了?

眼前的这张支付令别说见,听都没听说过。小李又抬头看了一眼眉头紧皱面色凝重的工作人员,为了不耽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宝贵时间,小李也撂下一句“我不知道这是什么,不签”,走了。

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支付令。支付令(也叫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说句大白话,就是物业公司请法院帮忙催一催小李,赶紧交物业费的一种特殊程序。

支付令有这么几个特点,理解了这几点,小李就不会惊讶于法院的“效率”了:

1、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即不需要通过常见的开庭、辩论、审判等阶段,直接由法院书面审查申请人的支付申请,而不需要债务人参加

2、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低(100元一件,不论标的额大小),时长短(审查申请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20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不超过15日),在关系明确、金额不大的债权债务中,很多债权人选择支付令申请的方式,可以降低成本,减少诉累。

3、于被申请人而言,如果对支付令有异议,如认为“我没欠他钱”、“我没欠他这么多”、“是他欠我钱才对”等,应当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4、支付令不是诉讼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自动失效。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意义的“打官司”进行审理。

5、如果被申请人在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进行执行阶段。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冻结银行卡、自动划拨工资等方法就支付令写明的金额进行扣缴。

所以,我们在此建议小李应当签收支付令,如果准备和物业对簿公堂,一定要在15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写明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依据,做好充足的应诉准备,方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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