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以案说法|签了执行和解协议, 没有按时付款怎么办?

2024-10-31 00:09:43

作者|康亚红律师来源|公司法探

执行和解

是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当事人自愿协商或在执行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对于有效解决争议是一个重要手段。

在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也是基于对自己信用的珍惜,更是以和平解决债务问题为目的,如果可以完全履行,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解决了一个大的麻烦。

但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无法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屡屡皆是,甚至有些被执行人仅仅是晚了几天甚至是几个小时,申请执行人就会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原判决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自然会感到不公平,那

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和解协议时,被执行人在法律上是否有办法进行抗辩呢?

案件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L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后,被告L逾期未执行判决,原告A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期间,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方案,共分十期还款,且明确约定若被告L按时足额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原告A公司不再追究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被告L的其他付款义务。

然,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被告L有两次逾期还款,一次据约定的还款时间差1小时13分钟,另一次据约定的还款时间差9小时34分钟。

后在被告L履行完和解协议后,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告L按照原判决执行。被告L不服,提起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能否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指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过程中,吸收了上述复函的意见,该规定第十五条针对和解协议的约定已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恢复执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异议人已履行完毕约定的支付义务,即使部分付款时间存在迟延,但根据前述规定,迟延履行不构成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

因此,异议人的异议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按执行完毕处理

笔者思考: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的,不应被支持。即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形,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作为恢复执行的理由,除了上述案件外,笔者还查询到如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6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监4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监8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997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2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执异753号

以上7个案例均对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间存在延期履行或瑕疵履行情形,但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执行人又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予以否定。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广东省内的各级法院,对于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轻微逾期行为或者瑕疵履行行为,在不影响协议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均是认定了《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且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也有违诚信。

对于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即申请恢复执行,但在恢复执行后,又明确接受了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形,是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重点阐释:对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人明知该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给予行为或言语上的肯定,已可充分反映执行人认可超期履行或瑕疵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书》上,与被执行人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应给被执行人一定合理期限,完成履行,此时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诚信。

同时,执行人积极接受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可见,迟延履行并未造成和解协议目的落空。

即使在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尚未实际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时,再恢复执行也并不适当。

可见,对于执行阶段的和解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判例,都是以解决争议为最终标准,和解协议的履行与其他合同的履行也有共通之处,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即使存在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形,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会轻易以此为理由同意恢复执行。

这样的判决思路及规则,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既是保护了努力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也是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止讼息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