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用支付令让简案快办
6月22日,蒲城县人民法院罕井法庭受理了一起支付令案件,并在15日内审结,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高某从赵某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5%。后经赵某催要,高某清偿了1个月利息2500元,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没有清偿。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督促高某给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审理中,罕井法庭向高某送达了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高某在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高某收到支付令后,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
那么,什么是支付令呢?
法官表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责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命令。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发出支付令,减少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此可见,支付令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同时,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此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该案中,高某收到支付令后,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随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张建锋 王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