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知识!

2024-12-09 13:36:33

专题解读十八: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发生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在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权时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规定仲裁时效,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实践中,运用仲裁时效制度应当注意:(一)仲裁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减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仲裁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三)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四)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特殊仲裁时效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实践中,判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二是“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只是出于对自己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放任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仲裁时效起算后,依法可能中断或者中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法定情形,从而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一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当事人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相关文书且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二是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三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仲裁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有:一是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在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对当事人行使权力造成客观障碍;三是由仲裁庭依据自由裁量权认定的其他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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